
高港法院组建于1998年,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3号。审判办公大楼于2002年建成,2003年投入使用,其中办公区6层,审判区3层,总面积7300平方米。全院人员编制数83人,现有在职干警70人(含行政附属工人5人),其中研究生4人,本科生59人(含硕士学位9人),大专生6人,本科以上比例91.4%,硕士比例18.6%。全院内设机构13个,其中业务庭7个,政治处、办公室、法警大队、监察室、行政装备科、审判管理办公室各1个。

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开发区银杏路83号

高邮法院位于高邮市长生路25号,全院设有18个部门,分别为政治处、监察室、办公室、研究室、刑庭、少年庭、民一庭、民二庭、民三庭、民四庭、行政庭、立案庭、审监庭(审管办)、执行局、法警大队和三垛、界首、送桥三个基层人民法庭。现有正式干警116人。

座落于锡山区东亭镇的锡山区人民法院由原无锡县人民法院、锡山市法院演变而来,内设刑庭、少年庭、民一庭、劳动争议庭、民二庭、行政庭、执行局、立案庭、审监庭、审管办、法警大队、政治处、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室、行政装备科15个部门和东北塘、东港、安镇和鹅湖4个人民法庭,现有政法专项编制111人,行政附属编制7人。近年来,锡山法院的基本建设也得到了大发展。目前使用的办公大楼于1996年6月启动建设,1998年6月投入使用,总投资5000多万元、占地面积20亩,楼高11层、建筑面积33736.21平方米,办公区、审判区、生活区格局分明。容纳480人的大法庭和3个中法庭、14个小法庭可同时开庭审理;460平方米的档案室,配置了84列现代化的密集架。

江都法院成立于1949年9月。1994年7月,江都撤县建市,撤销江都县人民法院,成立江都市人民法院;2011年11月,江都撤市设区,撤销江都市人民法院,成立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。2004年5月,江都法院新办公楼落成并投入使用,法院迁址,由原江都镇东方红路148号-4号迁移至仙女镇舜天路188号。目前,江都法院共设置审判业务部门13个,其中有立案庭、刑事审判庭、少年案件审判庭、民事审判第一庭、民事审判第二庭、民事审判第三庭、行政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、执行局等9个业务庭,以及大桥、宜陵、小纪、邵伯4个基层人民法庭。另外,还设置了政治处、办公室、监察室、司法行政装备科、鉴定室、司法警察大队6个综合保障部门。江都法院现有正式在编干警156人。

虎丘区法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5年7月的苏州市郊区法院。1958年7月苏州市郊区撤销,郊区法院亦随之撤销。1984年苏州市郊区恢复建制,郊区法院重新建立。2000年苏州市郊区更名为虎丘区,郊区法院随之更名为虎丘区法院。2002年,苏州高新区和虎丘区合并,更名为高新区、虎丘区。虎丘区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00名,内设10个审判业务庭和5个综合部门。近年来,虎丘区法院积极能动司法,依法服务大局,切实保障民生,在履行审判职能、创新社会管理、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。

我局于1996年11月成立,内设8个职能处室和2个直属正科级机构,共有33名政法专项编制。 我局主要职责有: (一)贯彻中央和省及市委、市政府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根据市政府目标要求,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和装备建设工作,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;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。 (三)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,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;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工作。

苏州市昆山市前进西路148

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人大楼

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;负责局机关主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,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;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管理工作,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工作;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;负责文书、统计、档案、信访、保密、通讯和接待等工作。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;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、报告的起草、审核和信息报道工作。

区司法局的前身为秦淮区司法科,于1981年3月建立,隶属于秦淮区人民政府领导,是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,1984年6月更名为南京市司法局秦淮分局。同年7月和9月,分别设立秦淮区法律顾问处和秦淮区公证处。1988年9 月设立基层工作科、法制宣传科和办公室。1986年4月秦淮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南京市秦淮区律师事务所,1994年1月又更名为南京市天衡律师事务所。1990年4月设立政工科。1993年7月设立秦淮区法律服务中心。1994年9月设立公证律师管理科,政工科并入办公室。

要职能 (1)贯彻上级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2)制订全区法制宣传计划,指导全区普法、依法治理工作,参与全区行政执法监督。 (3)管理和指导全区律师、公证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,管理全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。 (4)负责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和“12348”法律咨询服务。 (5)管理和指导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。 (6)协调和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。 (7)制订全区法学教育计划并指导实施,负责律师、公证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报名工作。